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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收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制定《办法》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作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水等自然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作了规定,其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也有相应的专项制度。市政公共资源与自然公共资源同属国有公共资源,近年来,各地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及收入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尝试,但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还缺乏全国统一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改进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有必要在全国层面健全相关制度。

  二、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

  答:《办法》明确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空间范围上,应限定在城市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内;二是权属关系上,应为全民所有并由政府行使所有者权益;三是服务对象上,应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即向社会公众提供,而不是为政府本身服务的资源;四是从资源形态上,应包括有形资产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和公共服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预算、监督适用《办法》。

  三、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考虑到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管理侧重点等方面差异较大,市政管理又主要是地方政府事权,《办法》对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管理持开放态度,对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持严控态度。

  《办法》首先以市政公共资源是否稀缺、是否能供公众普遍公平使用为标准,确定区分免费使用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即: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其次,明确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总原则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市政公共资源;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坚持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共享发展成果,规范市政公共资源收益管理。

  四、《办法》在防止乱收费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要求地方在确定具体项目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增强公众参与度。二是明确受让方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并作为出让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三是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要求经营者及时公示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加强社会监督。四是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程序,对有偿使用收入执收程序、缴纳义务、缴库规则、票据管理等做出了规定,强调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即有偿使用收入要实现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是加强监督处罚,明确受让方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或缓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或者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或者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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