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 来源:税政司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政策的公布实施,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政策的适用范围由高新技术企业等特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将对企业培养“工匠”和创新人才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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