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8日 来源:税政司
为支持保险业稳健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的保险公司缴纳的基金、从依法进行清算的保险公司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接受捐赠收入等符合条件的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其符合条件的应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继续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化解保险市场经营风险,强化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