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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2018年5月10日 来源:税政司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通知》明确,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助力企业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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